10.1 一般规定
10.1.1 抗震设防地区的普通砖(包括烧结普通砖、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章至第 9 章的要求外,尚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同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 的有关规定。甲类设防建筑不宜采用砌体结构,当需采用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高于本章规定的抗震措施。
注:本章中“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指全部灌芯配筋砌块砌体。
10.1.2 本章适用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1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 5.5.1 条取代。
10.1.3
10.1.4
10.1.5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砌体结构构件,其截面承载力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 10.1.5 采用。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 1.0。
注:1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 4.3.1 条取代。
10.1.6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结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 10.1.6 采用。
注:1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 5.5.5 条取代。
10.1.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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