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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受压构件 5.1.1 受压构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N≤φfA (5.1.1) 式中:N——轴向力设计值; φ——高厚比 β 和轴向力的偏心距 e 对受压构件承载力的影响系数; f——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A——截面面积。
5.1.2 确定影响系数 φ 时,构件高厚比 β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对矩形截面 β=γβ(H0/h) (5.1.2-1) 对T形截面 β=γβ(H0/hT) (5.1.2-2) 式中:γβ——不同材料砌体构件的高厚比修正系数,按表 5.1.2 采用; H0——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按本规范表 5.1.3 确定; h——矩形截面轴向力偏心方向的边长,当轴心受压时为截面较小边长; hT——T形截面的折算厚度,可近似按 3.5i 计算,i 为截面回转半径。 表 5.1.2 高厚比修正系数γβ
5.1.3 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 H0,应根据房屋类别和构件支承条件等按表 5.1.3 采用。表中的构件高度 H 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在房屋底层,为楼板顶面到构件下端支点的距离。下端支点的位置,可取在基础顶面。当埋置较深且有刚性地坪时,可取室外地面下 500mm 处; 2 在房屋其他层,为楼板或其他水平支点间的距离; 3 对于无壁柱的山墙,可取层高加山墙尖高度的 1/2;对于带壁柱的山墙可取壁柱处的山墙高度。 表 5.1.3 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 H0
5.1.4 对有吊车的房屋,当荷载组合不考虑吊车作用时,变截面柱上段的计算高度可按表 5.1.3 规定采用;变截面柱下段的计算高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 Hu/H≤1/3 时,取无吊车房屋的 H0; 2 当 1/3<Hu/H<1/2 时,取无吊车房屋的 H0 乘以修正系数,修正系数 μ 可按下式计算: μ=1.3-0.3Iu/Il (5.1.4) 式中:Iu——变截面柱上段的惯性矩; Il——为变截面柱下段的惯性矩; 3 当 Hu/H≥1/2 时,取无吊车房屋的 H0。但在确定 β 值时,应采用上柱截面。
5.1.5 按内力设计值计算的轴向力的偏心距 e 不应超过 0.6y。y 为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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