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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墙、柱的允许高厚比

6.1.1 墙、柱的高厚比应按下式验算:

β=H0/h≤μ1μ2[β]    (6.1.1)

式中:H0——墙、柱的计算高度;

    h——墙厚或矩形柱与 H0 相对应的边长;

   μ1——自承重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μ2——有门窗洞口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β]——墙、柱的允许高厚比,应按表 6.1.1 采用。

注:1 墙、柱的计算高度应按本规范第 5.1.3 条采用;

  2 当与墙连接的相邻两墙间的距离 s≤μ1μ2[β]h 时,墙的高度可不受本条限制;

  3 变截面柱的高厚比可按上、下截面分别验算,其计算高度可按第 5.1.4 条的规定采用。验算上柱的高厚比时,墙、柱的允许高厚比可按表 6.1.1 的数值乘以 1.3 后采用。

表 6.1.1 墙、柱的允许高厚比[β]值

砌体类型

砂浆强度

无筋砌体

M2.5

22

15

M5.0 或 Mb5.0、Ms5.0

24

16

≥M7.5 或 Mb7.5、Ms7.5

26

17

配筋砌块砌体

30

21

注:1 毛石墙、柱允许高厚比应按表中数值降低 20%;

  2 带有混凝土或砂浆面层的组合砖砌体构件的允许高厚比,可按表中数值提高 20%,但不得大于 28;

  3 验算施工阶段砂浆尚未硬化的新砌砌体高厚比时,允许高厚比对墙取 14,对柱取 11。

6.1.2 带壁柱墙和带构造柱墙的高厚比验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按公式(6.1.1)验算带壁柱墙的高厚比,此时公式中 h 应改用带壁柱墙截面的折算厚度 hT,在确定截面回转半径时,墙截面的翼缘宽度,可按本规范第 4.2.8 条的规定采用;当确定带壁柱墙的计算高度 H0 时,s 应取与之相交相邻墙之间的距离。

  2 当构造柱截面宽度不小于墙厚时,可按公式(6.1.1)验算带构造柱墙的高厚比,此时公式中 h 取墙厚;当确定带构造柱墙的计算高度 H0 时,s 应取相邻横墙间的距离;墙的允许高厚比 [β] 可乘以修正系数 μc,μc 可按下式计算:

μc=1+γ(bc/l)    (6.1.2)

式中:γ——系数。对细料石砌体,γ=0;对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粗料石、毛料石及毛石砌体,γ=1.0;其他砌体,γ=1.5;

   bc——构造柱沿墙长方向的宽度;

   l——构造柱的间距。

  当 bc/l>0.25 时取 bc/l=0.25,当 bc/l<0.05 时取 bc/l=0。

注:考虑构造柱有利作用的高厚比验算不适用于施工阶段。

  3 按公式(6.1.1)验算壁柱间墙或构造柱间墙的高厚比时,s 应取相邻壁柱间或相邻构造柱间的距离。设有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带壁柱墙或带构造柱墙,当 b/s≥1/30 时,圈梁可视作壁柱间墙或构造柱间墙的不动铰支点(B 为圈梁宽度)。当不满足上述条件且不允许增加圈梁宽度时,可按墙体平面外等刚度原则增加圈梁高度,此时,圈梁仍可视为壁柱间墙或构造柱间墙的不动铰支点。

6.1.3 厚度不大于 240mm 的自承重墙,允许高厚比修正系数 μ1,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墙厚为 240mm 时,μ1 取 1.2;墙厚为 90mm 时,μ1 取 1.5;当墙厚小于 240mm 且大于 90mm 时,μ1 按插入法取值。

  2 上端为自由端墙的允许高厚比,除按上述规定提高外,尚可提高 30%。

  3 对厚度小于 90mm 的墙,当双面采用不低于 M10 的水泥砂浆抹面,包括抹面层的墙厚不小于 90mm 时,可按墙厚等于 90mm 验算高厚比。

6.1.4 对有门窗洞口的墙,允许高厚比修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允许高厚比修正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μ2=1-0.4(bs/s)    (6.1.4)

式中:bs——在宽度 s 范围内的门窗洞口总宽度;

    s——相邻横墙或壁柱之间的距离。

  2 当按公式(6.1.4)计算的 μ2 的值小于 0.7 时,μ2 取 0.7;当洞口高度等于或小于墙高的 1/5 时,μ2 取 1.0。

  3 当洞口高度大于或等于墙高的 4/5 时,可按独立墙段验算高厚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