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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圈梁

7.1.1 对于有地基不均匀沉降或较大振动荷载的房屋,可按本节规定在砌体墙中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

7.1.2 厂房、仓库、食堂等空旷单层房屋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圈梁:

  1 砖砌体结构房屋,檐口标高为 5m~8m 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 8m 时,应增加设置数量;

  2 砌块及料石砌体结构房屋,檐口标高为 4m~5m 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 5m 时,应增加设置数量;

  3 对有吊车或较大振动设备的单层工业房屋,当未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时,除在檐口或窗顶标高处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外,尚应增加设置数量。

注:1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2.5 条取代。

7.1.3 住宅、办公楼等多层砌体结构民用房屋,且层数为 3 层~4 层时,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一道圈梁。当层数超过 4 层时,除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一道圈梁外,至少应在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多层砌体工业房屋,应每层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应在托梁、墙梁顶面和檐口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注:1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2.4 条取代。

7.1.4 建筑在软弱地基或不均匀地基上的砌体结构房屋,除按本节规定设置圈梁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有关规定。

7.1.5 圈梁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圈梁宜连续地设在同一水平面上,并形成封闭状;当圈梁被门窗洞口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附加圈梁与圈梁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中到中垂直间距的 2 倍,且不得小于 1m;

  2 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可靠连接。刚弹性和弹性方案房屋,圈梁应与屋架、大梁等构件可靠连接;

  3 混凝土圈梁的宽度宜与墙厚相同,当墙厚不小于 240mm 时,其宽度不宜小于墙厚的 2/3。圈梁高度不应小于 120mm。纵向钢筋数量不应少于4根,直径不应小于 10mm,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按受拉钢筋考虑,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300mm;

  4 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应按计算面积另行增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