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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圈梁 7.1.1 对于有地基不均匀沉降或较大振动荷载的房屋,可按本节规定在砌体墙中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
1 砖砌体结构房屋,檐口标高为 5m~8m 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 8m 时,应增加设置数量; 2 砌块及料石砌体结构房屋,檐口标高为 4m~5m 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 5m 时,应增加设置数量; 3 对有吊车或较大振动设备的单层工业房屋,当未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时,除在檐口或窗顶标高处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外,尚应增加设置数量。
7.1.4 建筑在软弱地基或不均匀地基上的砌体结构房屋,除按本节规定设置圈梁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有关规定。 7.1.5 圈梁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圈梁宜连续地设在同一水平面上,并形成封闭状;当圈梁被门窗洞口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附加圈梁与圈梁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中到中垂直间距的 2 倍,且不得小于 1m; 2 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可靠连接。刚弹性和弹性方案房屋,圈梁应与屋架、大梁等构件可靠连接; 3 混凝土圈梁的宽度宜与墙厚相同,当墙厚不小于 240mm 时,其宽度不宜小于墙厚的 2/3。圈梁高度不应小于 120mm。纵向钢筋数量不应少于4根,直径不应小于 10mm,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按受拉钢筋考虑,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300mm; 4 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应按计算面积另行增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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