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层

9.4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构造规定

Ⅰ 钢筋

9.4.1 钢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直径不宜大于 25mm,当设置在灰缝中时不应小于 4mm,在其他部位不应小于 10mm;

  2 配置在孔洞或空腔中的钢筋面积不应大于孔洞或空腔面积的 6%。

 

 

Ⅱ 筋砌块砌体剪力墙、连梁

9.4.6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连梁的砌体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块不应低于 MU10;

  2 砌筑砂浆不应低于 Mb7.5;

  3 灌孔混凝土不应低于 Cb20。

注: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 50a 的配筋砌块砌体房屋,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级。

9.4.7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厚度、连梁截面宽度不应小于 190mm。

9.4.8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墙的转角、端部和孔洞的两侧配置竖向连续的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2mm;

  2 应在洞口的底部和顶部设置不小于 2φ10 的水平钢筋,其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 40d 和 600mm;

  3 应在楼(屋)盖的所有纵横墙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宽度和高度应等于墙厚和块高,圈梁主筋不应少于 4φ10,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同层混凝土块体强度等级的 2 倍,或该层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也不应低于 C20;

  4 剪力墙其他部位的竖向和水平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墙长、墙高的 1/3,也不应大于 900mm;

  5 剪力墙沿竖向和水平方向的构造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07%。

注:1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4.3 条取代。

 

 

Ⅲ 配筋砌块砌体柱

9.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