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 3.0.1 选用。
表 3.0.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设计等级 |
建筑和地基类型 |
甲 级 |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30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 10 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
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
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
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
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大于 15m 的基坑工程
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环境保护要求高的基坑工程 |
乙 级 |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基坑工程 |
丙 级 |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非软土地区且场地地质条件简单、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简单、环境保护要求不高且开挖深度小于 5.0m 的基坑工程 |
3.0.2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 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 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 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 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 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注: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2.1.1、2.2.4、2.2.5、2.2.6、4.1.1、5.1.1、6.1.3、7.1.2 条取代。
3.0.3 表 3.0.3 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
表 3.0.3 可不作地基变形验算的计算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
地基
主要
受力
层情
况 |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kPa) |
80≤fak<100 |
100≤fak<130 |
130≤fak<160 |
160≤fak<200 |
200≤fak<300 |
各土层坡度(%) |
≤5 |
≤10 |
≤10 |
≤10 |
≤10 |
建 筑 类 型 |
砌体承重结构、框架结构
(层数) |
≤5 |
≤5 |
≤6 |
≤6 |
≤7 |
单层排
架结构
(6m
柱距) |
单
跨 |
吊车额定起
重量(t) |
10~15 |
15~20 |
20~30 |
30~50 |
50~100 |
厂房跨度
(m) |
≤18 |
≤24 |
≤30 |
≤30 |
≤30 |
多
跨 |
吊车额定起
重量(t) |
5~10 |
10~15 |
15~20 |
20~30 |
30~75 |
厂房跨度
(m) |
≤18 |
≤24 |
≤30 |
≤30 |
≤30 |
烟囱 |
高度(m) |
≤40 |
≤50 |
≤75 |
≤100 |
水塔 |
高度(m) |
≤20 |
≤30 |
≤30 |
≤30 |
容积(m3) |
50~100 |
100~200 |
200~300 |
300~500 |
500~1000 |
注:1 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 3b (b 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 1.5b,且厚度均不小于 5m 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2 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特征值小于 130kPa 的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7 章的有关要求;
3 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
4 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囱高度和水塔容积的数值系指最大值。
3.0.4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条件,评价其危害程度;
2)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类型,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设计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6) 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围已有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议;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
2 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他原位测试方法进行。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
3 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如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3.0.5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裁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土、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 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不应小于 1.0。
注: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2.1.4、2.2.2 条取代。
3.0.6 地基基础设计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k 应按下式确定:
Sk=SGk+SQ1k+ψc2SQ2k+……+ψcnSQnk (3.0.6-1)
式中:SGk——永久作用标准值 Gk 的效应;
SQik——第 i 个可变作用标准值 Qik 的效应;
ψci——第 i 个可变作用 Qi 的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
2 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k 应按下式确定:
Sk=SGk+ψq1SQ1k+ψq2SQ2k+……+ψqnSQnk (3.0.6-2)
式中:ψqi——第 i 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
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应按下式确定:
S=γGSGk+γQ1SQ1k+γQ2ψc2SQ2k+……+γQnψcnSQnk (3.0.6-3)
式中:γG——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
γQi——第 i 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
4 对由永久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d 可按下式确定:
Sd=1.35Sk
(3.0.6-4)
式中:Sk——标准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3.0.7 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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