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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扩展基础 8.2.1 扩展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锥形基础的边缘高度不宜小于 200mm,且两个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 1:3;阶梯形基础的每阶高度,宜为 300mm~500mm。 2 垫层的厚厦不宜小于 70mm,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l0。 3 扩展基础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 0.15%,底板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 10mm,间距不应大于 200mm,也不应小于 100mm。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纵向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大于 300mm;每延米分布钢筋的面积不应小于受力钢筋面积的 15%。当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 4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5 当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的边长和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宽度大于或等于 2.5m 时,底板受力钢筋的长度可取边长或宽度的 0.9 倍,并宜交错布置(图8.2.1-1)。 6 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底板在T形及十字形交接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仅沿一个主要受力方向通长布置,另一方向的横向受力钢筋可布置到主要受力方向底板宽度 1/4 处(图 8.2.1-2)。在拐角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应沿两个方向布置(图 8.2.1-2)。
图 8.2.1-1 柱下独立基础底板受力钢筋布置
图 8.2.1-2 墙下条形基础纵横交叉处底板受力钢筋布置 8.2.2 钢筋混凝土柱和剪力墙纵向受力钢筋在基础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柱和剪力墙纵向受力钢筋在基础内的锚固长度(la)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有关规定确定; 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8 度和 9 度地区的建筑工程,纵向受力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laE)应按下式计算:
3 当基础高度小于 la(laE)时.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总长度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其最小直锚段的长度不应小于 20d.弯折段的长度不应小于 150mm。 1 柱为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基础高度大于或等于 1200mm; 2 柱为大偏心受压,基础高度大于或等于 1400mm。
图 8.2.3 现浇柱的基础中插筋构造示意 8.2.4 8.2.5 8.2.6 扩展基础的基础底面积,应按本规范第 5 章有关规定确定。在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1 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2 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 3 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 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2.8 8.2.9 8.2.10 墙下条形基础底板应按本规范式(8.2.9-1)验算墙与基础底板交接处截面受剪承载力,其中 A0 为验算截面处基础底板的单位长度垂直截面有效面积,Vs 为墙与基础交接处由基底平均净反力产生的单位长度剪力设计值。 8.2.11 8.2.12 基础底板配筋除满足计算和最小配筋率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8.2.1 条第 3 款的构造要求。计算最小配筋率时,对阶形或锥形基础截面,可将其截面折算成矩形截面,截面的折算宽度和截面的有效高度,可按附录 U 计算。基础底板钢筋可按式(8.2.12)计算。 As=M/(0.9fyh0) (8.2.12) 8.2.13 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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