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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规定 3.2.1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表 3.2.1 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表 3.2.1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3.2.2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使用阶段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份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3.2.3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R (3.2.3-1) R = R(fc,fs,ak,……) (3.2.3-2) 式中 γ0——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 5
年及以下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0.9;在抗震设计中,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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