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钢筋的锚固
9.3.1 当计算中充分利用钢筋的抗拉强度时,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普通钢筋
(9.3.1-1)
预应力钢筋
(9.3.1-2)
式中 la——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
fy、fpy——普通钢筋、预应力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表 4.1.3-1、4.2.3-2采用;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表 4.1.4 采用;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 C40 时,按
C40 取值;
d——钢筋的公称直径;
α——钢筋的外形系数,按表 9.3.1
取用。
表 9.3.1 钢筋的外形系数
钢筋类型 |
光面钢筋 |
带肋钢筋 |
刻痕钢丝 |
螺旋肋钢丝 |
三股钢绞线 |
七股钢绞线 |
α |
0.16 |
0.14 |
0.19 |
0.13 |
0.16 |
0.17 |
注:光面钢筋系指 HPB235 级钢筋,其末端应做 180°弯钩,弯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3d,但作受压钢筋时可不做弯钩;带肋钢筋系指
HRB335 级、HRB400 级钢筋及 RRB400 级余热处理钢筋。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计算的锚固长度应进行修正:
1 当 HRB335、HRB400 和 RRB400 级钢筋的直径大于 25mm 时,其锚固长度应乘以修正系数 1.1;
2 HRB335、HRB400 和 RRB400 级的环氧树脂涂层钢筋,其锚固长度应乘以修正系数 1.25;
3 当钢筋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易受扰动(如滑模施工)时,其锚固长度应乘以修正系数 1.1;
4 当 HRB335、HRB400 和 RRB400 级钢筋在锚固区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钢筋直径的 3
倍且配有箍筋时,其锚固长度可乘以修正系数 0.8;
5 除构造需要的锚固长度外,当纵向受力钢筋的实际配筋面积大于其设计计算面积时,如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其锚固长度可乘以设计计算面积与实际配筋面积的比值。但对有抗震设防要求及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不得采用此项修正。
6 当采用骤然放松预应力钢筋的施工工艺时,先张法预应力钢筋的锚固长度应从距构件末端 0.25ltr 处开始计算,此处 ltr 为预应力传递长度,按本规范第 6.1.9 条确定。
经上述修正后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按公式 (9.3.1—1)、(9.3.1—2)计算锚固长度的 0.7 倍,且不应小于 250mm。
9.3.2 当 HRB335 级、HRB400 级和 RRB400 级纵向受拉钢筋末端采用机械锚固措施时,包括附加锚固端头在内的锚固长度可取为按本规范式(9.3.1-1)计算的锚固长度的 0.7 倍。
机械锚固的形式及构造要求宜按图 9.3.2 采用。
图 9.3.2 钢筋机械锚固的形式及构造措施
(a)末端带 135°弯钩;(b)末端与钢板穿孔塞焊;(c)末端与短钢筋双面贴焊
采用机械锚固措施时,锚固长度范围内的箍筋不应少于 3 个,其直径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 0.25
倍,其间距不应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 5 倍。当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小于钢筋公称直径的 5 倍时,可不配置上述箍筋。
9.3.3 当计算中充分利用纵向钢筋的抗压强度时,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9.3.1 条规定的受拉锚固长度的 0.7 倍。
9.3.4 对承受重复荷载的预制构件,应将纵向非预应力受拉钢筋末端焊接在钢板或角钢上,钢板或角钢应可靠地锚固在混凝土中。钢板或角钢的尺寸应按计算确定,其厚度不宜小于 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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