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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2 混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计入预应力作用效应;对超静定结构,相应的次弯矩、次剪力及次轴力等应参与组合计算。 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预应力作用效应对结构有利时,预应力作用分项系数 γp 应取 1.0,不利时 γp 应取 1.2;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预应力作用分项系数 γp 应取 1.0。 对参与组合的预应力作用效应项,当预应力作用效应对承载力有利时,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应取 1.0;当预应力作用效应对承载力不利时,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应按本规范第 3.3.2 条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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