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除应根据设计状况进行承载力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外,尚应对施工阶段进行验算。
注: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第 2.1.1 条第 1 款取代(原则性)。
注: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第 2.1.1 条第 1 款取代(原则性)。
10.1.2 混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计入预应力作用效应;对超静定结构,相应的次弯矩、次剪力及次轴力等应参与组合计算。
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预应力作用分项系数 γp 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的要求。
对参与组合的预应力作用效应项,当预应力作用效应对承载力有利时,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应取 1.0;当预应力作用效应对承载力不利时,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应按本标准第 3.3.2 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