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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2008 年版局部修订删除)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的要求。

[2008 年版修订说明]

  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 2001 年版 3.1.1 条~3.1.3 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 GB50223 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1.4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 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