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Ⅰ) 一般规定 9.1.1 本节主要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其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跨厂房宜等高和等长,高低跨厂房不宜采用一端开口的结构布置。 2 厂房的贴建房屋和构筑物,不宜布置在厂房角部和紧邻防震缝处。 3 厂房体型复杂或有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时,宜设防震缝;在厂房纵横跨交接处、大柱网厂房或不设柱间支撑的厂房,防震缝宽度可采用 100mm~150mm,其他情况可采用 50mm~90mm。 4 两个主厂房之间的过渡跨至少应有一侧采用防震缝与主厂房脱开。 5 厂房内上起重机的铁梯不应靠近防震缝设置;多跨厂房各跨上起重机的铁梯不宜设置在同一横向轴线附近。 6 厂房内的工作平台、刚性工作间宜与厂房主体结构脱开。 7 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厂房端部应设屋架,不应采用山墙承重;厂房单元内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 8 厂房柱距宜相等,各柱列的侧移刚度宜均匀,当有抽柱时,应采取抗震加强措施。
9.1.2 厂房天窗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窗宜采用突出屋面较小的避风型天窗,有条件或 9 度时宜采用下沉式天窗。 2 突出屋面的天窗宜采用钢天窗架;6~8度时,可采用矩形截面杆件的钢筋混凝土天窗架。 3 天窗架不宜从厂房结构单元第一开间开始设置;8 度和 9 度时,天窗架宜从厂房单元端部第三柱间开始设置。 4 天窗屋盖、端壁板和侧板,宜采用轻型板材;不应采用端壁板代替端天窗架。 9.1.3 厂房屋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宜采用钢屋架或重心较低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屋架。 2 跨度不大于 15m 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 3 跨度大于 24m,或 8 度Ⅲ、Ⅳ类场地和 9 度时,应优先采用钢屋架。 4 柱距为 12m 时,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托架(梁);当采用钢屋架时,亦可采用钢托架(梁)。 5 有突出屋面天窗架的屋盖不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空腹屋架。 6 8 度(0.30g)和 9 度时,跨度大于 24m 的厂房不宜采用大型屋面板。 9.1.4 厂房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 度和 9 度时,宜采用矩形、工字形截面柱或斜腹杆双肢柱,不宜采用薄壁工字形柱、腹板开孔工字形柱、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和管柱。 2 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 500mm 范围内和阶形柱的上柱宜采用矩形截面。 9.1.5 厂房围护墙、砌体女儿墙的布置、材料选型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13.3 节的有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