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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单层钢结构厂房 (Ⅰ) 一般规定 9.2.1 本节主要适用于钢柱、钢屋架或钢屋面梁承重的单层厂房。单层的轻型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9.2.2 厂房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的横向抗侧力体系,可采用刚接框架、铰接框架、门式刚架或其他结构体系。厂房的纵向抗侧力体系,8、9 度应采用柱间支撑;6、7 度宜采用柱间支撑,也可采用刚接框架。 2 厂房内设有桥式起重机时,起重机梁系统的构件与厂房框架柱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纵向水平地震作用。 3 屋盖应设置完整的屋盖支撑系统。屋盖横梁与柱顶铰接时,宜采用螺栓连接。 9.2.3 厂房的平面布置、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和天窗架的设置要求等,可参照本规范第 9.1 节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有关规定。当设置防震缝时,其缝宽不宜小于单层混凝土柱厂房防震缝宽度的 1.5 倍。 9.2.4 厂房的围护墙板应符合本规范第 13.3 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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