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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单层钢结构厂房 (Ⅲ) 抗震构造措施 9.2.10 9.2.11 9.2.12 9.2.13 9.2.14 厂房框架柱、梁的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屋盖厂房,板件宽厚比限值可按本规范第 8.3.2 条的规定采用,7、8、9 度的抗震等级可分别按四、三、二级采用。 2 轻屋盖厂房,塑性耗能区板件宽厚比限值可根据其承载力的高低按性能目标确定。塑性耗能区外的板件宽厚比限值,可采用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弹性设计阶段的板件宽厚比限值。
9.2.15 柱间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单元的各纵向柱列,应在厂房单元中部布置一道下柱柱间支撑;当 7 度厂房单元长度大于 120m(采用轻型围护材料时为 150m)、8 度和 9 度厂房单元大于 90m(采用轻型围护材料时为 120m)时,应在厂房单元 1/3 区段内各布置一道下柱支撑;当柱距数不超过 5 个且厂房长度小于 60m 时,亦可在厂房单元的两端布置下柱支撑。上柱柱间支撑应布置在厂房单元两端和具有下柱支撑的柱间。 2 柱间支撑宜采用 X 形支撑,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 V 形、Λ 形及其他形式的支撑。X 形支撑斜杆与水平面的夹角、支撑斜杆交叉点的节点板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9.1 节的规定。 3 柱间支撑杆件的长细比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的规定。 4 柱间支撑宜采用整根型钢,当热轧型钢超过材料最大长度规格时,可采用拼接等强接长。 5 有条件时,可采用消能支撑。 9.2.16 柱脚应能可靠传递柱身承载力,宜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或外包式柱脚,6、7 度时也可采用外露式柱脚。柱脚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实腹式钢柱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 2.5 倍。 2 格构式柱采用插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应由计算确定,其最小插入深度不得小于单肢截面高度(或外径)的 2.5 倍,且不得小于柱总宽度的 0.5 倍。 3 采用外包式柱脚时,实腹H形截面柱的钢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 2.5 倍的钢结构截面高度,箱形截面柱或圆管截面柱的钢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 3.0 倍的钢结构截面高度或圆管截面直径。 4 当采用外露式柱脚时,柱脚极限承载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载力的 1.2 倍。柱脚锚栓不宜用以承受柱底水平剪力,柱底剪力应由钢底板与基础间的摩擦力或设置抗剪键及其它措施承担。柱脚锚栓应可靠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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