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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单层砖柱厂房 (Ⅰ) 一般规定 9.3.1 本节适用于 6~8 度(0.20g)的烧结普通砖(黏土砖、页岩砖)、混凝土普通砖砌筑的砖柱(墙垛)承重的下列中小型单层工业厂房: 1 单跨和等高多跨且无桥式起重机。 2 跨度不大于 15m 且柱顶标高不大于 6.6m。 9.3.2 厂房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宜符合本规范第 9.1.1 条的有关规定: 1 厂房两端均应设置砖承重山墙。 2 与柱等高并相连的纵横内隔墙宜采用砖抗震墙。 3 防震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天窗不应通至厂房单元的端开间,天窗不应采用端砖壁承重。
9.3.3 厂房的结构体系,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屋盖宜采用轻型屋盖。 2 6 度和 7 度时,可采用十字形截面的无筋砖柱;8 度时不应采用无筋砖柱。 3 厂房纵向的独立砖柱柱列,可在柱间设置与柱等高的抗震墙承受纵向地震作用;不设置抗震墙的独立砖柱柱顶,应设通长水平压杆。 4 纵、横向内隔墙宜采用抗震墙,非承重横隔墙和非整体砌筑且不到顶的纵向隔墙宜采用轻质墙;当采用非轻质墙时,应计及隔墙对柱及其与屋架(屋面梁)连接节点的附加地震剪力。独立的纵向和横向内隔墙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平面外的稳定性,且顶部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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