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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条文说明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本条对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是对本规范第 3 章关于建筑结构规则布置的补充。

  根据历次地震调查统计,纵墙承重的结构布置方案,因横向支承较少,纵墙较易受弯曲破坏而导致倒塌,为此,要优先采用横墙承重的结构布置方案。

  纵横墙均匀对称布置,可使各墙垛受力基本相同,避免薄弱部位的破坏。

  震害调查表明,不设防震缝造成的房屋破坏,一般多只是局部的,在 7 度和 8 度地区,一些平面较复杂的一、二层房屋,其震害与平面规则的同类房屋相比,并无明显的差别,同时,考虑到设置防震缝所耗的投资较多,所以 89 规范以来,对设置防震缝的要求比 78 规范有所放宽。

  楼梯间墙体缺少各层楼板的侧向支承,有时还因为楼梯踏步削弱楼梯间的墙体,尤其是楼梯间顶层,墙体有一层半楼层的高度,震害加重。因此,在建筑布置时尽量不设在尽端,或对尽端开间采取专门的加强措施。

  本次修订,除按2008年局部修订外,有关烟道、预制挑檐板移入 13 章。对建筑结构体系的规则性增加了下列要求:

  1 为保证房屋纵向的抗震能力,并根据本规范第 3.5.3 条两个主轴方向振动特性不宜相差过大的要求,规定多层砌体的纵横向墙体数量不宜相差过大,在房屋宽度的中部(约 1/3 宽度范围)应有内纵墙,且多道内纵墙开洞后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纵向总长度 60%。“宜”表示,当房屋层数很少时,还可比 60%适当放宽。

  2 避免采用混凝土墙与砌体墙混合承重的体系,防止不同材料性能的墙体被各个击破。

  3 房屋转角处不应设窗,避免局部破坏严重。

  4 根据汶川地震的经验,外纵墙体开洞率不应过大,宜按 55%左右控制。

  5 明确砌体结构的楼板外轮廓、开大洞、较大错层等不规则的划分,以及设计要求。考虑到砌体墙的抗震性能不及混凝土墙,相应的不规则界限比混凝土结构有所加严。

  6 本条规定同一轴线(直线或弧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包括与同一直线或弧线上墙段平行错位净距离不超过2倍墙厚的墙段上的窗间墙(此时错位处两墙段之间连接墙的厚度不应小于外墙厚度),在满足本规范第 7.1.6 条的局部尺寸要求的情况下,墙体的立面开洞率亦应进行控制。

7.1.8

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