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场地
4.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 4.1.1 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表 4.1.1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别 |
地质、地形、地貌 |
有利地段 |
稳定基岩,坚硬士,开阔、乎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
一般地段 |
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
不利地段 |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含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汉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 |
危险地段 |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展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
4.1.2 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3 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一地质单元,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 3 个。
2 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 2 个,测试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建筑群,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和大跨度结构的钻孔数量均不得少于 1 个。
3 对丁类建筑及丙类建筑层数不超过 10 层、高度不超过 24m 的多层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 4.1.3 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 4.1.3 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表 4.1.3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土的类型 |
岩土名称和性状 |
土层剪切波速范围(m/s) |
岩石 |
坚硬、较硬且完整的岩石 |
υs>800 |
坚硬土或软质岩石 |
破碎和较破碎的岩石或软和较软的岩石,密实的碎石土 |
800≥υs>500 |
中硬土 |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fak>150 的黏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
500≥υs>250 |
中软土 |
稍密的砾、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细、粉砂,fak≤150 的黏性土和粉土,fak>130 的填土,可塑新黄土 |
250≥υs>150 |
软弱土 |
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积的黏性土和粉土,fak≤130 的填土,流塑黄土
|
υs≤150 |
注:fak 为由载荷试验等方法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υs 为岩土剪切波速。
4.1.4 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 500m/s 且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 500m/s 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 当地面 5m 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 2.5 倍的土层,且该层及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 400m/s 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 剪切波速大于 500m/s 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5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υse=d0/t (4.1.5-1)
(4.1.5-2)
式中 υ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
d0——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 20m 二者的较小值;
t——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
d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 i 土层的厚度(m);
υs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 i 土层的剪切波速(m/s);
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 4.1.6 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 4.1.6 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 4.1.6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厚度(m)
岩石的剪切波速或
土的等效剪切波速(m/s) |
场 地 类 别 |
Ⅰ0 |
Ⅰ1 |
Ⅱ |
Ⅳ |
Ⅳ |
υse>800 |
0 |
|
|
|
|
800≥υse>500 |
|
0 |
|
|
|
500≥υse>250 |
|
<5 |
≥5 |
|
|
250≥υse>150 |
|
<3 |
3~50 |
>50 |
|
υse≤150 |
|
<3 |
3~15 |
15~80 |
>80 |
注:υs 系岩土的剪切波速。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3.1.3 条取代。
4.1.7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1)抗震设防烈度小于 8 度;
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和 9 度时,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 60m 和 90m。
2 对不符合本条 1
款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 4.1.7 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在避让距离的范围内确有需要建造分散的、低于三层的丙、丁类建筑时,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并提高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整体性,且不得跨越断层线。
表 4.1.7 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m)
烈度 |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
甲 |
乙 |
丙 |
丁 |
8 |
专门研究 |
200m |
100m |
— |
9 |
专门研究 |
400m |
200m |
— |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 1.1~1.6 范围内采用。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1.1 条第 2 款取代。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3.1.1 条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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