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条文说明
3.1.1
3.1.2
3.1.3 本条为新增条文。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要求,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应按规定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并将其作为设计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