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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结构体系 3.2.1 钢结构体系的选用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在满足建筑及工艺需求前提下,应综合考虑结构合理性、环境条件、节约投资和资源、材料供应、制作安装便利性等因素; 2 常用建筑结构体系的设计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3.2.2 钢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竖向和水平荷载传递途径; 2 应具有刚度和承载力、结构整体稳定性和构件稳定性; 3 应具有冗余度,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导致整个结构体系丧失承载能力; 4 隔墙、外围护等宜采用轻质材料。 3.2.3 施工过程对主体结构的受力和变形有较大影响时,应进行施工阶段验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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