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2.3.1 条取代。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2.3.1 条取代。
1.0.4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