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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在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质量控制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岩质边坡高度为 30m 以下(含 30m)、土质边坡高度为 15m 以下(含 15m)的建筑边坡工程以及岩石基坑边坡工程。

  超过上述限定高度的边坡工程或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进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强措施。

1.0.3 软土、湿陷性黄土、冻土、膨胀土和其他特殊性岩土以及侵蚀性环境的建筑边坡工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专业标准的规定。

1.0.4 建筑边坡工程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边坡高度、环境条件、各种作用、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市政设施、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1.0.5 建筑边坡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