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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设计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普通混凝土承重结构;不适用于轻质混凝土结构及严重风化的结构。 16.1.2 混凝土结构采用锚栓技术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对重要构件不应低于 C25 级;对一般构件不应低于 C20 级。 16.1.3 承重结构用的机械锚栓,应采用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锚栓。这类锚栓按其构造方式的不同,又分为自扩底(图 16.1.3-1a)、模扩底(图 16.1.3-1b)和胶粘-模扩底(图 16.1.3-1c)三种;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型锚栓,应采用特殊倒锥形胶粘型锚栓(图 16.1.3-2)。自攻螺钉不属于锚栓体系,不得按锚栓进行设计计算。 16.1.4 在抗震设防区的结构中,以及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中,不得使用膨胀锚栓作为承重结构的连接件。 16.1.5 当在抗震设防区承重结构中使用锚栓时,应采用后扩底锚栓或特殊倒锥形胶粘型锚栓,且仅允许用于设防烈度不高于 8 度并建于Ⅰ、Ⅱ类场地的建筑物。 16.1.6 用于抗震设防区承重结构或承受动力作用的锚栓,其性能应通过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JG 160 的低周反复荷载作用或疲劳荷载作用的检验。 16.1.7 承重结构锚栓连接的设计计算,应采用开裂混凝土的假定;不得考虑非开裂混凝土对其承载力的提高作用。 16.1.8 锚栓受力分析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
图 16.1.3-1 后扩底锚栓 1—直孔;2—扩张套筒;3—扩底刀头;4—柱锥杆;5—压力直线推进;6—模具式刀具;7—扩底孔;
图 16.1.3-2 特殊倒锥形胶粘型锚栓 1—胶粘剂;2—倒锥形螺纹套筒;3—全螺纹螺杆;D—钻孔直径;d—全螺纹螺杆直径;hef—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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