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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计计算原则

3.2.1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规定的结构分析基本原则,且应采用线弹性分析方法计算结构的作用效应。

3.2.2 加固混凝土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验算:

  1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其标准值或代表值。

  2 被加固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结构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和组合值系数以及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实际荷载偏心、结构变形、温度作用等造成的附加内力。

  3 结构、构件的尺寸,对原有部分应根据鉴定报告采用原设计值或实测值;对新增部分,可采用加固设计文件给出的名义值。

  4 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受力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当结构可靠性鉴定认为应重新进行现场检测时,应采用检测结果推定的标准值;

3)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检测受实际条件限制而无法取芯时,可采用回弹法检测,但其强度换算值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龄期修正,且仅可用于结构的加固设计。

  5 加固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其性能的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 确定;其性能的设计值应按本规范第 4 章各相关节的规定采用。

  6 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原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包括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影响,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7 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3.2.3 抗震设防区结构、构件的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复核其抗震能力;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的新薄弱部位。

3.2.4 为防止结构加固部分意外失效而导致的坍塌,在使用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的加固方法时,其加固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外,尚应对原结构进行验算。验算时,应要求原结构、构件能承担n倍恒载标准值的作用。当可变荷载(不含地震作用)标准值与永久荷载标准值之比值不大于 1 时,取 n=1.2;当该比值等于或大于 2 时,取 n=1.5;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3.2.4 本规范的各种加固方法可用于结构的抗震加固,但具体采用时,尚应在设计、计算和构造上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