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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结构加固用胶粘剂 4.4.1 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宜按其基本性能分为 A 级胶和 B 级胶;对重要结构、悬挑构件、承受动力作用的结构、构件,应采用 A 级胶;对一般结构可采用 A 级胶或 B 级胶。 4.4.2 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必须进行粘结抗剪强度检验。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为 0.90、保证率为 95%的要求确定。 4.4.3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胶粘剂,包括粘贴钢板和纤维复合材,以及种植钢筋和锚栓的用胶,其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2011 第 4.2.2 条的规定。 4.4.4 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醇酸树脂作为胶粘剂。 4.4.5 当结构锚固工程需采用快固结构胶时,其安全性能应符合表 4.4.5 的规定。 表 4.4.5 锚固型快固结构胶安全性能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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