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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包括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多塔楼结构等。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分析尚应符合本规程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10.1.2 9 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10.1.3 7 度和 8 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 80m 和 60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 80m 和 60m。抗震设计时,B 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结构 B 级高度高层建筑,当外筒框支层以上采用由剪力墙构成的壁式框架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 4.2.2-2 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 10.1.4 7 度和 8 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超过两种本节第 10.1.1 条所指的复杂结构。 10.1.5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受力复杂部位,宜进行应力分析,并按应力进行配筋设计校核。 10.1.6 转换层楼面应采用现浇楼板,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框支梁、框支柱、箱形转换结构以及转换厚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 C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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