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 地震作用 3.3.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地震作用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3.2 高层建筑结构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 3.3.3 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每层质心沿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偏移值可按下式采用: ei=±0.05Li (3.3.3) 式中 ei——第 i 层质心偏移值(m),各楼层质心偏移方向相同; Li——第 i 层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建筑物总长度(m)。 3.3.4 3.3.5 3.3.6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永久荷载标准值和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3.3.7 3.3.8 3.3.9 高层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确定。 3.3.10 3.3.11 3.3.12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时,可按本规程附录 B 进行。 3.3.13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3.3.13)
式中 VEki——第 i 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Gj——第 j 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n——结构计算总层数。 表 3.3.13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3.3.14 3.3.15 水平长悬臂构件、大跨度结构以及结构上部楼层外挑部分考虑竖向地震作用时,竖向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在 8 度和 9 度设防时,可分别取该结构或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 10%和 20%。 3.3.1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 3.3.17 当非承重墙体为填充砖墙时,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自振周期折减系数 ψT 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