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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的连接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8 度、9 度区建筑工程的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连接的抗震设计。
1.0.3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达到以下抗震设防目标: 1 建筑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的连接,当建筑遭受到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轻微损坏经一般性修理后可恢复正常使用;当建筑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的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不致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严重损坏;当建筑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伤人。 2 建筑附属设备与结构的连接,当建筑遭受到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连接不受损坏,相连附属设备能正常运行;当建筑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的地震影响时,相连附属设备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后仍可继续运行;当建筑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相连附属设备不至于严重损坏,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及主体结构的次生灾害。 1.0.4 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构件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整个建筑结构影响的范围,划分为下列功能级别: 1 一级,地震破坏后可能导致甲类建筑使用功能的丧失或危及乙类、丙类建筑中的人员生命安全; 2 二级,地震破坏后可能导致乙类、丙类建筑使用功能的丧失或危及丙类建筑中的人员安全; 3 三级,除一、二级及丁类建筑以外的非结构构件。
1.0.5 当功能级别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按较高功能级别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其中一个非结构构件连接损坏时,不应引起与之相连的有较高功能级别要求的非结构构件失效。 1.0.6 非结构构件及其与建筑结构相连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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