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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

  • 【资料来源】《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89

  • 6.1.3 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从钢筋的外边缘算起)应符合表6.1.3的规定,且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的直径。

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     6.1.3

环境条件

混凝土强度等级

≤C20

C25C30

≥35

室内正常环境

板、墙、壳

15

梁和柱

25

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

板、墙、壳

35

25

15

梁和柱

45

35

25

注:① 处于室内正常环境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规定减少5mm,但预制构件中的预应力钢筋(包括冷拔低碳钢丝)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的预制构件,当表面另作水泥砂浆抹面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室内正常环境中构件的数值采用;
  ② 预制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宜为10mm;预制的肋型板,其主肋的保护层厚度可按梁考虑;
  ③ 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中的结构,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当非主要承重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C20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C25的规定值取用;
  ④ 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⑤ 要求使用年限较长的重要建筑物和受沿海环境侵蚀的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当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时,其保护层厚度应适当增加;
   ⑥ 有防火要求的建筑物,其保护层厚度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