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Ⅱ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确定 6.1 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6.1.1 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应按图 A.1 取值,其中,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应按表 C.1~表 C.32 取值。 6.1.2 图 A.1 分区界线附近的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应按就高原则或专门研究确定。 6.2 多遇地震动、罕遇地震动、极罕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6.2.1 多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宜按不低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1/3 倍确定。 6.2.2 罕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宜按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1.6~2.3 倍确定。 6.2.3 极罕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宜按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2.7~3.2 倍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