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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础埋置深度 5.1.1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 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形式和构造;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 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5 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5.1.2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 0.5m。
5.1.4 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15;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18。 5.1.5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5.1.6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 5.1.7 5.1.8 季节性冻土地区基础埋置深度宜大于场地冻结深度,对于深厚季节冻土地区,当建筑基础底面土层为不冻胀、弱冻胀、冻胀土时,基础埋置深度可以小于场地冻结深度,基底允许冻土层最大厚度应根据当地经验确定。没有地区经验时可按本规范附录 G 查取。此时,基础最小埋深 dmin 可按下式计算: dmin=zd-hmax (5.2.4) 式中:hmax——基础底面下允许冻土层的最大厚度(m)。 5.1.9 地基土冻胀类别分为不冻胀、弱冻胀、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可按本规范附录 G 查取。在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地基上采用防冻害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在地下水位以上的基础,基础侧表面应回填不冻胀的中、粗砂,其厚度不应小于 200mm;对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础,可采用桩基础、保温性基础、自锚式基础(冻土层下有扩大板或扩底短桩),也可将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做成正梯形的斜面基础; 2 宜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地表排水条件好的建筑场地。对低洼场地,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应至少高出自然地面 300mm~500mm,其范围不宜小于建筑四周向外各一倍冻深距离的范围; 3 应做好排水设施,施工和使用期间防止水侵入建筑地基。在山区应设截水沟或在建筑物下设置暗沟,以排走地表水和潜水; 4 在强冻胀性和特强冻胀性地基上,其基础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基础梁,并控制建筑的长高比; 5 当独立基础联系梁下或桩基础承台下有冻土时,应在梁或承台下留有相当于该土层冻胀量的空隙; 6 外门斗、室外台阶和散水坡等部位宜与主体结构断开,散水坡分段不宜超过 1.5m,坡度不宜小于 3%,其下宜填入非冻胀性材料; 7 对跨年度施工的建筑,入冬前应对地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按采暖设计的建筑物,当冬季不能正常采暖时,也应对地基采取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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