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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载力计算 5.2.1 5.2.2 5.2.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5.2.4 当基础宽度大于 3m 或埋置深度大于 0.5m 时,从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经验值等方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尚应按下式修正: fa=fak+ηbγ(b-3)+ηdγm(d-0.5) (5.2.4) 式中: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按本规范第 5.2.3 条的原则确定; ηb、ηd——分别为基础宽度和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按基底下土的类别查表 5.2.4 取值; 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3),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b——基础地面宽度(m),当基础宽度小于 3m 时按 3m 取值,大于 6m 时按 6m 取值; γ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kN/m3),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取有效重度; d——基础埋置深度(m),宜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对于地下室,如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时,基础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当采用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时,应从室内地面标高算起。 表 5.2.4 承载力修正系数
5.2.5 5.2.6 5.2.7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 5.2.7 地基压力扩散角 θ
5.2.8 对于沉降已经稳定的建筑或经过预压的地基,可适当提高地基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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