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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材料 条文说明 11.2.1 本条根据抗震性能要求给出了混凝土最高和最低强度等级的限制。由于混凝土强度对保证构件塑性铰区发挥延性能力具有较重要作用,故对重要性较高的框支梁、框支柱、延性要求相对较高的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和框架柱以及受力复杂的梁柱节点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提出了比非抗震情况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国内高强度混凝土的试验研究和工程应用已有很大进展,但因高强度混凝土表现出的明显脆性,以及因侧向变形系数偏小而使箍筋对它的约束效果受到一定削弱,故对地震高烈度区高强度混凝土的应用作了必要的限制。 为了进一步提高结构的抗震性能和耐久性能,本次局部修订将不低于二级抗震等级的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要求提高到 C30;同时,为了保持本标准条文的协调性,删除了本条第 2 款中“其他各类结构构件,不应低于 C20”的规定。 11.2.2 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变形性能直接影响结构构件在地震力作用下的延性。考虑地震作用的框架梁、框架柱、支撑、剪力墙边缘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 HRB400、HRB500 牌号热轧带肋钢筋;箍筋宜选用 HRB400、HRB335、HPB300、HRB500 牌号热轧钢筋。对抗震延性有较高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如框架梁、框架柱、斜撑等),其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中牌号为 HRB400E、HRB500E、HRB335E、HRBF400E、HRBF500E 的钢筋。这些带“E”的钢筋牌号钢筋的强屈比、屈强比和极限应变(延伸率)均符合本规范第 11.2.3 条的要求;这些钢筋的强度指标及弹性模量的取值与不带“E”的同牌号热轧带肋钢筋相同,应符合本规范第 4.2 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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