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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生土房屋 11.2.1 本节适用于 6 度、7 度(0.10g)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
11.2.2 生土房屋的高度和承重横墙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土房屋宜建单层,灰土墙房屋可建二层,但总高度不应超过 6m。 2 单层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 2.5m。 3 单层生土房屋的承重横墙间距不宜大于 3.2m。 4 窑洞净跨不宜大于 2.5m。 11.2.3 生土房屋的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轻屋面材料。 2 硬山搁檩房屋宜采用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檩条支承处应设垫木;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和燕尾榫加扒钉连接。 3 木屋盖各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钢丝等相互连接。 4 木屋架、木梁在外墙上宜满搭,支承处应设置木圈梁或木垫板;木垫板的长度、宽度和厚度分别不宜小于 500mm、370mm 和 60mm;木垫板下应铺设砂浆垫层或黏土石灰浆垫层。 11.2.4 生土房屋的承重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墙体门窗洞口的宽度,6、7 度时不应大于 1.5m。 2 门窗洞口宜采用木过梁;当过梁由多根木杆组成时,宜采用木板、扒钉、铅丝等将各根木杆连接成整体。 3 内外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 500mm 左右放置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编织的拉结网片,每边伸人墙体应不小于 1000mm 或至门窗洞边,拉结网片在相交处应绑扎;或采取其他加强整体性的措施。 11.2.5 各类生土房屋的地基应夯实,应采用毛石、片石、凿开的卵石或普通砖基础,基础墙应采用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砌筑。外墙宜做墙裙防潮处理(墙脚宜设防潮层)。 11.2.6 土坯宜采用黏性土湿法成型并宜掺入草苇等拉结材料;土坯应卧砌并宜采用黏土浆或黏土石灰浆砌筑。 11.2.7 灰土墙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并在横墙上拉通;内纵墙顶面宜在山尖墙两侧增砌踏步式墙垛。 11.2.8 土拱房应多跨连接布置,各拱脚均应支承在稳固的崖体上或支承在人工土墙上;拱圈厚度宜为 300mm~400mm,应支模砌筑,不应后倾贴砌;外侧支承墙和拱圈上不应布置门窗。 11.2.9 土窑洞应避开易产生滑坡、山崩的地段;开挖窑洞的崖体应土质密实、土体稳定、坡度较平缓、无明显的竖向节理;崖窑前不宜接砌土坯或其他材料的前脸;不宜开挖层窑,否则应保持足够的间距,且上、下不宜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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