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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木结构房屋 11.3.1 本节适用于 6~9 度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11.3.2 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 11.3.3 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8 度时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 6m;9 度时宜建单层,高度不应超过 3.3m。 2 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 3m。 11.3.4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11.3.5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9.3 节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11.3.6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11.3.7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 1~2 道剪刀撑或斜撑。 11.3.8 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 U 形铁件连接;8、9 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错固。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 200mm。 2 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3 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11.3.9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 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 1/2。 2 柱子不能有接头。 3 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11.3.10 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土坯砌筑的围护墙,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 节的要求。砖等砌筑的围护墙,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 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 1.8m 或开间尺寸的一半。 3 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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