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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基本计算要求

13.2.1 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入非结构构件的影响:

  1 地震作用计算时,应计入支承于结构构件的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重力。

  2 对柔性连接的建筑构件,可不计入刚度;对嵌入抗侧力构件平面内的刚性建筑非结构构件,应计入其刚度影响,可采用周期调整等简化方法;一般情况下不应计入其抗震承载力,当有专门的构造措施时,尚可按有关规定计入其抗震承载力。

  3 支承非结构构件的结构构件,应将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效应作为附加作用对待,并满足连接件的锚固要求。

13.2.2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构件和部件的地震力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沿任一水平方向。

  2 一般情况下,非结构构件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法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非结构构件,除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及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位移产生的作用效应。

  3 建筑附属设备(含支架)的体系自振周期大于 0.1s 且其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 1%,或建筑附属设备的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 10%时,宜进入整体结构的计算模型,也可采用本规范附录 M 第 M.3 节的楼面反应谱方法计算。其中,与楼盖非弹性连接的设备,可直接将设备与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入整个结构的分析中得到设备所受的地震作用。

13.2.3 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F=γηξ1ξ2αmaxG    (13.2.3)

式中:F——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非结构构件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γ——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由相关标准确定或根据本规范附录 M 第 M.2 节执行;

   η——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由相关标准确定或根据本规范附录 M 第 M.2 节执行;

   ζ1——状态系数;对预制建筑构件、悬臂类构件、支承点低于质心的任何设备和柔性体系宜取 2.0,其余情况可取 1.0;

   ζ2——位置系数,建筑的顶点宜取 2.0,底部宜取 1.0,沿高度线性分布;对本规范第 5 章要求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结构,应按其计算结果调整;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规范第 5.1.4 条关于多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G——非结构构件的重力,应包括运行时有关的人员、容器和管道中的介质及储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13.2.4 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可按该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乘以规定的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计算。

  非结构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应根据其端部的实际连接状态,分别采用刚接、铰接、弹性连接或滑动连接等简化的力学模型。

  相邻楼层的相对水平位移可按本规范的限值。

13.2.5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包括自身重力产生的效应和支座相对位移产生的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本规范结构构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幕墙需计算地震作用效应与风荷载效应的组合;容器类尚应计及设备运转时的温度、工作压力等产生的作用效应。

  非结构构件抗震验算时,摩擦力不得作为抵抗地震作用的抗力;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