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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3.1 建筑结构中,设置连接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建筑非结构构件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13.3.2 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高度、建筑体型、结构层间变形、墙体自身抗侧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并以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承重墙体宜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采用砌体墙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2 刚性非承重墙体的布置,应避免使结构形成刚度和强度分布上的突变。当围护墙非对称均匀布置时,应考虑质量和刚度的差异对主体结构抗震不利的影响。 3 墙体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拉结,应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位移;8、9 度时应具有满足层间变位的变形能力,与悬挑构件相连接时,尚应具有满足节点转动引起的竖向变形的能力。 4 外墙板的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和适当的转动能力,宜满足在设防地震下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要求。 5 砌体女儿墙在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非出入口无锚固的女儿墙高度,6~8 度时不宜超过0.5m,9 度时应有锚固。防震缝处女儿墙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13.3.3 多层砌体结构中,非承重墙体等建筑非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 500mm~600mm 配置 2φ6 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 500mm;8 度和 9 度时,长度大于 5m 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独立墙肢端部及大门洞选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2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或出屋面的烟囱。 3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13.3.4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 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实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U2.5,空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U3.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 3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 500mm~600mm 设 2φ6 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 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8、9 度时应全长贯通。 4 墙长大于 5m 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 8m 或层高 2 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 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 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尚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13.3.5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和隔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的围护墙宜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砌体围护墙应采用外贴式并与柱可靠拉结;外侧柱距为 12m 时应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 2 刚性围护墙沿纵向宜均匀对称布置,不宜一侧为外贴式,另一侧为嵌砌式或开敞式;不宜一侧采用砌体墙一侧采用轻质墙板。 3 不等高厂房的高跨封墙和纵横向厂房交接处的悬墙宜采用轻质墙板,6、7 度采用砌体时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4 砌体围护墙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5 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墙梁宜采用现浇,当采用预制墙梁时,梁底应与砖墙顶面牢固拉结并应与柱锚拉;厂房转角处相邻的墙梁,应相互可靠连接。 7 砌体隔墙与柱宜脱开或柔性连接,并应采取措施使墙体稳定,隔墙顶部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8 砖墙的基础,8 度Ⅲ、Ⅳ类场地和 9 度时,预制基础梁应采用现浇接头;当另设条形基础时,在柱基础顶面标高处应设置连续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其配筋不应少于4φ12。 9 砌体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 1m,且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时倾倒。 13.3.6 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的围护墙,应优先采用轻型板材,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宜与柱柔性连接;9 度时宜采用轻型板材。 2 单层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应贴砌并与柱拉结,尚应采取措施使墙体不妨碍厂房柱列沿纵向的水平位移;8、9 度时不应采用嵌砌式。 13.3.7 各类顶棚的构件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13.3.8 悬挑雨篷或一端由柱支承的雨篷,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13.3.9 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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