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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材料选用 4.3.1 结构钢材的选用应遵循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结构形式、应力状态、连接方法、工作环境、钢材厚度和价格等因素,选用合适的钢材牌号和材性保证项目。
4.3.3 钢材质量等级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 级钢仅可用于结构工作温度高于 0℃的不需要验算疲劳的结构,且 Q235A 钢不宜用于焊接结构。 2 需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用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需验算疲劳的非焊接结构,其钢材质量等级要求可较上述焊接结构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 B 级。吊车起重量不小于 50t 的中级工作制吊车梁,其质量等级要求应与需要验算疲劳的构件相同。 4.3.4 工作温度不高于 -20℃的受拉构件及承重构件的受拉板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钢材厚度或直径不宜大于 40mm,质量等级不宜低于 C 级; 2 当钢材厚度或直径不小于 40mm 时,其质量等级不宜低于 D 级; 3 重要承重结构的受拉板材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用钢板》GB/T 19879 的要求。 4.3.5 在T形、十字形和角形焊接的连接节点中,当其板件厚度不小于 40mm 且沿板厚方向有较高撕裂拉力作用,包括较高约束拉应力作用时,该部位板件钢材宜具有厚度方向抗撕裂性能即 Z 向性能的合格保证,其沿板厚方向断面收缩率不小于按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 规定的 Z15 级允许限值。钢板厚度方向承载性能等级应根据节点形式、板厚、熔深或焊缝尺寸、焊接时节点拘束度以及预热、后热情况等综合确定。 4.3.6 采用塑性设计的结构及进行弯矩调幅的构件,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屈强比不应大于 0.85; 2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 20%。 4.3.7 钢管结构中的无加劲直接焊接相贯节点,其管材的屈强比不宜大于 0.8;与受拉构件焊接连接的钢管,当管壁厚度大于 25mm 且沿厚度方向承受较大拉应力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层状撕裂。 4.3.8 连接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条或焊丝的型号和性能应与相应母材的性能相适应,其熔敷金属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且不应低于相应母材标准的下限值; 2 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需要验算疲劳的结构,以及低温环境下工作的厚板结构,宜采用低氢型焊条; 3 连接薄钢板采用的自攻螺钉、钢拉铆钉(环槽铆钉)、射钉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9 锚栓可选用 Q235、Q355、Q390 或强度更高的钢材,其质量等级不宜低于 B 级。工作温度不高于 -20℃时,锚栓尚应满足本标准第 4.3.4 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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