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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砌体结构房屋 5.5.1 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5.5.1 的规定。 表 5.5.1 丙类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2 甲、乙类建筑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应按表 5.5.1 的规定层数减少1层、总高度应降低 3m。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按表 5.5.1 的规定降低 3m,层数相应减少 1 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 1 层。 4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 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 1 层,总高度应减少 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5.5.2 砌体结构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 5.5.2 的规定。 2 多层砌体房屋顶层的抗震横墙间距,除木屋盖外,允许比表 5.5.2 中的数值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3 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 190mm 时,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 5.5.2 中数值减少 3m。 5.5.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6 度且总层数不超过 4 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其余情况,8 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6 度、7 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 度、7 度时不应大于 2.5,8 度时不应大于 2.0,且均不应小于 1.0。 4 底部2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 度、7 度时不应大于 2.0,8 度时不应大于 1.5,且均不应小于 1.0。 5.5.4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表 5.5.4 的规定。 表 5.5.4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2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某层或几层开间大于 6.0m 以上的房间建筑面积占相应层建筑面积 40%以上时,表5.5.4中高度规定相应减少 6m。 5.5.5 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 5.5.5 采用。当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 5.5.5 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表 5.5.5 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5.5.6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合理取值。 5.5.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对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 1.2~1.5 范围内选用,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2 对底部 2 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 1.2~1.5 范围内选用,第三层与第二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3 底层或底部 2 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5.5.8 砌体房屋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或芯柱。 5.5.9 多层砌体房屋的楼、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板在墙上或梁上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罕遇地震下楼板不应跌落或拉脱。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应采取有效的拉结措施,保证楼、屋面的整体性。 3 楼、屋面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 6m 的大梁,其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5.5.10 砌体结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悬挑式踏步或踏步坚肋插入墙体的楼梯,8 度、9 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 2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 3 楼梯栏板不应采用无筋砖砌体。 4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5 顶层及出屋面的楼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墙体应设置通长拉结钢筋网片。 6 顶层以下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并与构造柱连接。 5.5.11 砌体结构房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结构房屋中的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2 对于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框架梁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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