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7 土石结构房屋 5.7.1 土、石结构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表 5.7.1 的规定。 表 5.7.1 土、石结构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5.7.2 土、石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不应有平面凹凸或拐角。 2 纵横向承重墙的布置应均匀对称,上下连续。 3 楼层不应错层,不得采用板式单边悬挑楼梯。 5.7.3 生土墙体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5.7.4 抗震设防的生土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土房屋的屋盖应采用轻质材料,硬山搁標的支承处应设置垫木,纵向標条之间应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2 内外墙体应同步、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 3 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设置混凝土或木构造柱,并采取加强整体性的拉结措施。 4 应采取措施保证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5.7.5 抗震设防的石结构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石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6 度、7 度不应超过 10m,8 度不应超过 7m。 3 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内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各楼层处应设置圈梁;圈梁与构造柱应牢固拉结。 4 不应采用石梁、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
|